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确立的工业化核心战略,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效发挥政策激励、扶持、导向作用,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县财政每年按县本级可用财力5%的比例计提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设立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等日常管理事务。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
第四条 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兼任,成员由县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科技局、招商局、安监局、环保局、玉山县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委主任兼任。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重点培育企业、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改贴息、补助;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县本级工业培训补助;玉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全县工业奖励和县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
1、重点培育企业系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纳税100万元(含政策性减免退税,下同)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重点项目系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业企业。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条件与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建或技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新增投资自筹不足向银行贷款部分,可以享受贴息。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实际使用到位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与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于50%的一次性贴息。
3、自筹资金占总投资额45%以上的技改项目贴息,予以优先安排;当年未获得国家、省技改贴息的项目,由县级按上述规定贴息;当年获国家、省技改贴息的项目,县级再给予上级贴息的50%的补贴。
第七条 补助条件与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可享受补助。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可享受补助。具体办法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技改补助。
2、规模以上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评审验收达标的,原则上按自筹资金的1%给予补助。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在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其中:通过省级部门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4、为加快轴承行业发展,促使轴承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轴承大企业,对轴承企业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论是向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与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
5、玉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6、经县政府批准的调研、专家咨询、重点项目编制论证与洽谈、工业规划编制、工业培训、工业信息采编发布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工业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1、每年由县经贸委牵头,工业园区配合,组织工业园内工业企业对县直部门(含县直条管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出5名“支持服务园区工业企业发展优胜单位”,每名给予1万元奖励。
2、工业企业当年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奖励。
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发优秀新产品和创名牌。工业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当年创获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或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创获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产品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当年创获多项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4、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优秀新产品,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同一个新产品,获得多级评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5、每年对获得“工业发展先进乡镇”和“玉山县工业十强企业”奖励的,按另行制定的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6、民营企业纳税奖励按照另行制定的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7、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技改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县、市或省经贸委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补助、资助及兑现奖励,由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集、筛选,送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县经贸委,由县经贸委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第十条 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县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或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扶持、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中央、省属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有关贴息、补助、资助、奖励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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