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城市规划等均同于《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编制的各类城市规划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但修编总体规划之前,应对前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本次修编的理由一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汇报,抄报省建设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设想,规划编制的承担单位,进程安排等向省建设厅汇报。
第五条 省会城市南昌、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级市在报批前需经所在的行署、市政府审查同意。 第七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市辖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总体规划由镇、区政府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的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政府、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省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一般应有规划方案、规划纲要、规划初步成果、规划上报审批四个阶段。 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在现状调查研究后,应做出三个以上方案,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出一个方案。 编制单位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方案优选过程及综合出的方案向省建设厅汇报。 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深化方案,做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城市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总体规划纲要论证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总体规划纲要需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要求编制,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审查的成果应:
1、城市体规划纲要说明; 2、市域城镇现状分布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
3、对城市影响重大的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和示意性图件。 4、城市政府和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和图件。 初步成果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总体规划纲要论证会提出的意见,修改深化规划纲要,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市政府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初步成果进行评审。
上报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初步成果,做出总体规划成果。市政府将规划成果提请市人大审议,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对总体规划做出批复。
第十一条 其他县级市或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照前条规定的四个阶段执行。其规划的审查由省建设厅和其所在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规划审查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地、市规划主管部门为主。按规定由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所在的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地、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意见一并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上报的材料应包括: (一)市、县政府呈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二份; (二)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二份; (三)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五本 (四)城市总体规划附件五本 (五)总体规划图纸的二十寸彩色照片五套。 (六)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而又不须作重大变更的市、县,其市域、县域城市镇体系规划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需作重大变更的市、县,其市域、县域城市镇体系规划,随修订的总体规划报批。 第十四条 大、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的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需作重大变更而进行修订的按本规定第四至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章 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了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以下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1)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地区。 (2)城市中心地段,重要大型公共建筑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大型园林(设市城市在20公顷以上、县城市在10公顷以上)。 (4)成片新区开发,含开发区内的重要地段的旧城市改造。
第四章 专业规划 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审阅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及工类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南昌市报国务院审批;其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园林绿地、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燃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邀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