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全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2008年10月15日
玉山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市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字〔2008〕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好、有文化、有本领、群众拥护、热心为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村(居)民选进村(居)委会班子,加强村(居)委会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按照《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办法》的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村 (居)委会班子。
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
3、健全村(居)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
4、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村(居)务公开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居)民自治制度。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选举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2009年1月15日以前结束。各乡(镇)要按照选举时间相对集中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科学合理地安排选举时间。同时还要与村(居)党组织换届时间做好衔接。整个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阶段
(1)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玉山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也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乡镇的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党群副书记、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并设立专门办公室,抽调4-5人集中办公。
村(居)委会要依法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选举工作(成员由5—7人组成,同时产生候补成员2—3人)。村(居)党支部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得再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要在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村(居)委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要求和选举经费,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各乡镇和村(居)要在10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传达全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抓好驻村(居)指导选举的乡(镇)干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选举程序和方法,提高指导和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5)对村(居)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正式选举前,要对第六届村(居)委会任期内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展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质使用等,以及群众要求的其它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在10底前完成。财务审计后再开展选举阶段的工作。
(6)制定候选人资格条件。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生效。候选人资格条件应当体现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7)加强对“难点村”、“重点村”的调查摸底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地要对第六届换届选举时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分析解剖,加强指导力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重点村”化解矛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届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8)要认真做好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改居”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村委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委会,但尚未进行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
2、依法选举阶段
(1)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使具有选民资格的村(居)民都依法进行登记。对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又履行本村(居)民义务的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村(居)参加选举,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2)认真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海选”或“自荐直选”的方式提名产生。本届选举每个村委会的职数按3至5人配备。采取“海选”方式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由选民填写提名票等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规定差额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采取以居民代表为选举方式的,由居民代表填写提名票产生;采取以户代表为选举方式的,由户代表填写提名票产生;采取以直接为选举方式的,由全体选民填写提名票产生。在村委会选举中,要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中选拔村委会成员,鼓励他们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村委会选举;要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3)严格投票选举程序。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应在选举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以保证选民的投票权。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应设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村委会选举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村(居)委会成员当选后,要当场向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3、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原村(居)委会必须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新一届村(居)委会办好移交手续。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居)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交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交接任务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指导各村(居)及时召开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联席会议,对村(居)委会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选好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居)组干部的培训;拟定各村(居)三年任期目标和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和村(居)委会成员的行为;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4、验收总结阶段
选举工作结束后,在村(居)自查和乡(镇)普查的基础上,县选举办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对群众意见大、验收不合格的村(居),要责令改正,没有依法选举的,要限期依法进行选举。验收后,各乡(镇)要写出总结报告。各乡(镇)的总结报告要在2009年1月15日底前报送县委、县政府,抄送县民政局。
四、严格依法办事
1、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居)党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
2、要规范竞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届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3、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对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责令及时改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防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4、要进一步规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村委会选举包括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村民代表的选举、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应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进行。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推选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村民小组推选,另一种是以相邻的若干户为单位推选。以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村民代表产生后,村委会应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发布公告。上届村民代表不健全的村,应当安排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之前进行。村民小组视规模大小可设小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必须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经村民小组选民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5、探索开展“自荐直选”选举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探索选举工作新路子,本届选举将选择一个村开展“自荐直选”试点。具体做法是:凡有意参与村委会成员竞选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中某一职务的竞选,同时递交自荐职位治村演说词,经乡镇指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于选举日5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符合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名单。“自荐”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或选举大会上,就所“自荐”的职务发表治村演说。“自荐直选”属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自荐人不是法定候选人。正式选举时,选民既可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在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过半数选民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当选。如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应再次组织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6、要努力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当选比例。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教育、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确保每个村委会的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候选人,争取正式选举时至少有1名女性候选人当选。
7、要不断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有效方式。积极开展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试点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冰溪镇要安排1个居委会进行直接选举试点,安排2个居委会实行户代表选举试点。
五、切实加强领导
这次选举,是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组织措施到位。
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经研究,县里已成立了“玉山县第七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长夏秀川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毛木新、县政府副县长潘荣华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人大内司委、县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法制办、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指导小组成员。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导机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党群副书记、分管民政工作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搞好协调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指导城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民政部门作为负责村(居)委员会选举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精心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及时总结推广选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好选举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宣传报道,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目的和意义认识,增强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基层广泛深入地开展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农业部门要帮助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足额选举工作的经费。公安部门要做好选举过程中的治安工作,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城乡基层稳定。信访部门要对选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配合。选举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随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及时掌握选举动态,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严肃选举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干扰选举工作的不正之风。县乡人大要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要对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因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减少和控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选举活动中来,切实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人员多,需使用一定的工作经费。按照《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财政要认真安排落实选举工作所需经费,以用于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编印选举资料,开展选举宣传,组织试点观摩等。县本级选举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落实,乡(镇)所需选举工作经费,由乡(镇)负责安排落实,以保障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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