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山县城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
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了保持县城市容整洁,维护县城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玉山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第13号令)、《玉山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玉府字[2007]74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实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封闭化运输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玉山县城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密闭化机械装置,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得进入以下管理区域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
管理区域范围:玉虚路(武警中队路口至津门路)、玉紫路(武警中队路口至怀玉山大道)以西,武安大道(玉虹大桥至金山大桥)以北,金山大道以东,怀玉山大道以南(含311挂线两边)。
二、凡在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车辆,应当到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加量改装。加量改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机械化要求,改装合格后的车辆持改装厂家出具的改装合格证书到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等变更手续。
三、在管理区域内需要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的单位,必须委托车辆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运输单位承运。
四、未按规定安装密闭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渣土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进入管理区域承运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处置证和通行证。
五、未按规定安装密闭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从规定期限起进入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由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交通运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第13号令、玉府字[2007]74号文件等规定予以处罚;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及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玉山县城市管理局 玉山县交通局 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
玉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玉山县建设局 玉山县城乡规划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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